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博政字〔2020〕60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20-5019994
統一編號
BSDR-2020-0010002
成文日期
2020-10-13
發文日期
2020-10-13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審計
有效性
廢止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博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博政字〔2020〕6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博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淄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本區以政府預算內資金以及其他政府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資金的建設項目,經區委審計委員會、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列入投資審計監督范圍。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五條 區審計部門主管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審計部門做好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區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在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條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責。區審計部門要充分利用博山區政府投資審計管理系統,結合大數據審計,建立投資審計項目基本信息庫,全面掌握我區投資審計的對象和范圍。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審計對象為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或其依法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結算審核,區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結算審核結果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區審計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編制年度建設項目計劃,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
區審計部門編制的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經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審核,逐級報省市審計機關批準、備案后執行。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實行登記入庫備查辦法,建設單位按要求將項目信息及必要資料進行網上登記、實施跟蹤審計的項目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報送有關資料備查、項目竣工后進行結算資料登記、結算審核完成后進行結算審核結果登記,竣工決算完成后進行竣工決算報表登記,具體辦法由區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區審計部門要以重點項目必審、非重點項目抽審、行業輪審為投資審計項目立項標準,結合跟蹤審計、決算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投資績效審計、審計調查等統籌立項,努力實現投資審計全覆蓋。
對項目投資額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建設項目,結合本區實際,實行全面審計;對4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抽查審計;對自行采購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登記,不再進行專門的投資審計,可由區審計部門在開展其他審計時按照審計方案對此類項目進行審計。投資審計分類管理實施細則由區審計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區審計部門對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安排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對未實施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金額在40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及時告知區審計部門,區審計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區政府安排進行必要的現場取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因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導致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于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之后5日內將變更、簽證等工程資料和價款調整資料書面報區審計部門備案。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后的預算超過總預算,或者超過分項預(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區審計部門,區審計部門應當及時派人到達施工現場,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真實性進行現場見證。
第十五條 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 區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本級政府重大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區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與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竣工驗收等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區審計部門實施建設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和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審計項目結束后,區審計部門應依法獨立出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以及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等問題,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審計單位不按照區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區審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劃外工程的,區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未通知區審計部門現場見證的,區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區審計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予以調整;已經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區審計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對提供虛假簽證資料或在虛假簽證資料上簽字蓋章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審計部門應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超越資質范圍進行工程造價編制和咨詢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編制工程結算文件,其工程造價高于或者低于按規范編制價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區審計部門及其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
(二)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五)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2020年1月1日之前區審計部門負責實施結算審計但建設單位未進行結算審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原受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向建設單位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區審計部門再進行結算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或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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