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山區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博政字〔2024〕93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111F/2024-5498465
統一編號
BSDR-2024-0010002
成文日期
2024-12-26
發文日期
2024-12-26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審計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博山區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通知
博政字〔2024〕9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博山區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博山區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淄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融資項目審計監督的意見》(淄政字〔2020〕69號)等有關規定及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門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資金的項目、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五條 區審計部門主管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區審計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區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條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審計對象為項目(法人)單位、由政府確定或項目(法人)單位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建設單位。
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九條 預算金額或招標控制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將區審計部門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最終核減或者核增的依據;約定將區審計部門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最終核減或者核增的依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方式及時支付工程價款,不得以區審計部門審計結果未出具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
第十條 區審計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編制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
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經區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告知及資料入庫辦法,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含EPC項目、PPP項目及其他由國有資金承擔購買或支出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五日內告知區審計部門,在建設過程中按要求及時將項目信息和工程資料上傳至博山區公共投資項目信息庫(簡稱信息庫),便于區審計部門開展跟蹤審計、結(決)算審計。區審計部門要探索建設項目“無紙化”審計,具體辦法由區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區審計部門要以重點項目必審、非重點項目抽審、行業輪審為投資審計項目立項標準,結合跟蹤審計、決算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投資績效審計、審計調查等統籌立項,努力實現投資審計全覆蓋。
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對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實行全面審計;對財政性資金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專門的投資審計,但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要求對此類項目審計的,可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其他國有資金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審計。
第十三條 區審計部門對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安排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對未實施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及時告知區審計部門,區審計部門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必要的現場取證及復核。
建設項目因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導致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于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之后5日內將變更、簽證等工程資料和價款調整資料書面報區審計部門備案。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后的預算超過總預算,或者超過分項預(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區審計部門,區審計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真實性進行現場見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建設過程的管理工作,為結(決)算審計做好準備。
加強工程項目建設中影像資料管理,建設單位可在合同中約定:簽證、工程量確認單中涉及隱蔽項目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可以反映隱蔽事項(如位置、尺寸等項目特征)的影像資料,否則結算時不予認可。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影像資料進行審計備案。
加強重大土石方工程的審計復核見證工作,項目中土石方工程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通知區審計部門到場對有關測量數據進行現場見證及復核。
加強對項目材料價格認價管理,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中要利用各種有效方式及時對主要材料價格進行市場詢價,合理確定材料價格,并對詢價資料進行留存,結算審計時,作為必要資料提交區審計部門。
加強對項目資料(含影像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建設單位應對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工程文件進行同步收集整理,對項目建設前期資料、與造價相關的工程資料(如測量數據、簽證資料、開工令、會議記錄、洽商記錄、索賠資料、設備材料認價資料、監理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提交建設單位的資料等)要及時歸檔,保證資料齊全、規范。
第十五條 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 區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本級政府重大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區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與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竣工驗收等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區審計部門實施建設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和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交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按合同約定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按有關規定)完成結算初審,十日內向區審計部門提請工程結算審計(財政部門進行結算評審的項目,應在結算評審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將修正后的結算初審結果,十日內向區審計部門提請工程結算審計)。區審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審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
審計項目結束后,區審計部門應依法獨立出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以及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等問題,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審計單位不按照區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區審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劃外工程的,區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未通知區審計部門現場見證的,區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區審計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予以調整;已經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區審計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對提供虛假簽證資料或在虛假簽證資料上簽字蓋章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審計部門應當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出具虛假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區審計部門及其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
(二)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五)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非國有單位代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項目主體責任組織實施的公共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或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6日。原2020年10月13日發布的《博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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