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政策解讀:《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的通知》 | ||
|---|---|---|---|
|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96852 | 文號: | 無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1-10-25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
近日,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了《關于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的通知》,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政策內容,現作如下解讀:
一、《通知》出臺背景
為深化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推進救助流程再造,提高社會救助服務效率和效能,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審批權下放進程,我區出臺了《博山區關于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實施方案》,于2020年4月起授權各鎮(街道)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批權。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了《關于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的通知》,將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鎮(街道)實施。
二、《通知》政策依據
《山東省民政廳關于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導意見》(魯民〔2019〕36號)。
三、《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的時間。自2022年1月份起,區政府授權各鎮(街道)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
二是優化了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流程。以方便困難群眾申請救助為原則,最大限度簡化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所需證明材料,優化了審核審批環節。
三是明確了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救助標準。對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且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根據醫療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12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且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