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1〕58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96851
成文日期
2021-10-25
發文日期
2021-10-25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1〕5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我區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主動、精準、高效地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生活問題,根據《山東省民政廳關于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導意見》(魯民〔2019〕36號),結合我區實際,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將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鎮(街道)實施。
一、提高服務效能,推進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
根據《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關于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博政辦字〔2020〕9號),我區于2020年4月將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批權下放各鎮(街道),切實增強了臨時救助的時效性,發揮了救急救難、雪中送炭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進一步深化我區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臨時救助服務效率和效能,自2022年1月起,區政府授權各鎮(街道)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權。各鎮(街道)要細化工作流程、健全制度機制、完善相關手續,確保支出型臨時救助工作依規有序開展。
二、精簡申請材料,優化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流程
各鎮(街道)要以方便困難群眾申請救助為原則,最大限度簡化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所需證明材料,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能夠網上填寫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且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各鎮(街道)可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12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且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學救助標準不低于4000元。堅決杜絕季度末或年末集中開展臨時救助等問題。
各鎮(街道)要提高思想認識,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將已審批的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信息錄入山東省社會救助系統,并報區民政局備案。對重大急難個案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制定綜合救助方案,使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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