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發〔2021〕2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96843
成文日期
2021-10-29
發文日期
2021-10-29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博政辦發〔202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落細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突出監管重點
(一)加強登記備案監管。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標準和規定。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區民政部門或區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登記后,養老機構應在收住老年人10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查備案;由編制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登記前登記部門應聽取民政部門意見。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給予行政處罰。對登記后未備案的,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查備案;未達到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二)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嚴格要求養老服務機構落實安全責任,主動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民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建筑使用安全檢查,責令養老服務機構采取修繕、更換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涉嫌違規的要依法予以查處;會同消防救援大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抓好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隱患、整改、責任“三個清單”;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安全日常監管,開展風險監測;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強化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執業活動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加強從業人員監管。規范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配備,原則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備養老護理人員。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員工守則,定期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社會工作、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積極開展養老護理員、老年人能力評估師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強化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監督,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從業人員列入行業禁入黑名單。
(四)加強涉及資金監管。加強對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和養老服務機構申領使用補貼資金、醫保基金的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強化養老服務領域重點建設項目的績效目標管理。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涉及使用財政、醫保資金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查,依法打擊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財政、醫保資金的行為。民政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規范管理,養老服務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押金等費用不得超過老年人月服務費用6倍,并建立專用賬戶存儲,對違規行為應及時糾正查處。
(五)加強運營秩序監管。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和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妥善保管值班值守、安全保衛、巡查檢查、緊急呼叫等原始資料,落實養老服務機構安全規范運行保障機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入院評估制度,加強老年人身體狀況、精神狀態和家庭情況評估,精準做好服務。嚴禁利用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場地從事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的監管,防止因關聯關系、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造成財產流失或者轉移。
(六)加強收費管理。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健全養老服務機構收費機制,規范養老服務機構收費行為。強化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護理費管理;加大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收費行為的監管,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落實對民辦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的監管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性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形成機制;研究制定規范養老服務價格管理指導意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養老服務機構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七)加強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機制。養老服務機構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養老服務機構要全面落實傳染病疫情防控要求,指導老年人和工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養老服務機構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并按要求采取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服務機構發生人身傷害事件的,應及時向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報告,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駐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養老服務機構所處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次生災害的,應當及時向駐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并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八)加強權益維護。嚴格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條例規定,積極防范和處置以“會員卡”“預付費”等養老服務為名的非法集資風險。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涉嫌非法集資的,由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民政、金融、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行政處置;涉嫌犯罪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嚴厲打擊尋釁滋事、侵犯傷害老年人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完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民政部門明確養老服務機構暫停、終止服務過渡期,指導退出養老服務領域的機構妥善做好服務協議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實保障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二、明確監管責任
(九)強化政府主導責任。優化政府職責體系,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在制度建設、行業規劃、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各鎮(街道)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十)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養老服務機構要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符合條件的要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及時建立黨組織,支持其他養老服務機構設立聯合黨支部。養老服務機構對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全面監管義務。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養老服務、安全管理、風險防控、糾紛解決的能力和水平。
三、創新監管方式
(十一)加強協同監管。建立健全區級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定期研究養老服務綜合監管重點工作。統籌現有執法資源,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建立健全區級綜合監管體系,區民政部門聯合同級有關部門每年對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督導不少于1次;各鎮(街道)對轄區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常態化監管。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安全隱患突出或者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處置的,應當依法責令養老服務機構停業整頓或者采取緊急措施處置,并通知有關部門到場處理;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通知具備相應執法權限的部門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十二)強化信用監管。建立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備案申請人應當就養老機構按照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提交書面承諾并向社會公開,將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全面建立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通過微信公眾號、網站等渠道依法向社會公開,實現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在線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三)推行智慧監管。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民政部門要用好“山東數字民政·養老服務平臺”系統,及時采集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數據信息,分別形成基本數據集;衛生健康部門及時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檔案基本數據集;公安部門及時采集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數據集;人社部門要推廣社會保障卡在養老服務領域應用,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安全智慧管理,大力推行“互聯網+明廚亮灶”。推動技術對接、數據匯聚和多場景使用,實現跨地區互通互認、信息一站式查詢和綜合監管“一張網”。
(十四)推進標準化建設。研究確定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因素,構建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做好養老服務標準體系研究成果運用,按計劃制修訂養老服務領域地方標準,讓養老服務有“標”可依。全面宣傳推廣養老服務領域標準,督促養老機構學習標準、使用標準、落實標準。積極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單位示范創建活動,持續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引領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支持企事業單位申報地方標準、行業標準。
四、加強監管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對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貫穿到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全過程。各鎮(街道)、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科學配置監管資源,統籌部署抓好落實。
(十六)提升執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定期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范執法檢查、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推動人財物等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加強依法履職所需的技術、設備、經費等方面的保障,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
(十七)加大宣傳力度。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實現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相結合,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監管職責、措施、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參與,推動形成關心、支持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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