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領導干部解讀|博山區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楊華解讀《博山區關于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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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0156/2023-5419899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3-04-11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
問:全國經濟普查多久開展一次,有哪些階段?
答:全國經濟普查在逢3、8的年份實施,每5年進行一次。第一階段2023年8-12月,內容為單位清查,登記準備;第二階段2024年1-7月,內容為普查登記,普查數據檢查、審核與驗收,普查數據質量抽查;第三階段2024年8月-2025年6月,內容為普查數據匯總、評估、共享與發布,普查資料開發,普查總結。
問:怎么區分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答:1. 看證照。法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包括“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字樣或類型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產業活動單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包括“負責人”,單位名稱中包含“分公司”“分廠”“分部”“分店”“項目”等字樣;個體經營戶《營業執照》登記事項包括“經營人(者)”。當被調查對象持有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證書、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等證照時,可確認為產業活動單位。
2. 核對清查底冊。清查底冊“合并來源”包含“編制機關非法人”、“編制事業非法人”等信息時,可確認為產業活動單位。
3. 未經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其他產業活動單位,主要通過判斷行業范圍和地域范圍來確定。當被調查對象滿足產業活動單位三個條件,且主要業務活動上與上級法人的主要業務活動明顯不同,或者實際經營地點與上級法人不在同一縣級地域,應將其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問:普查對象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問:普查人員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