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博山區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1〕35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67551
成文日期
2021-06-10
發文日期
2021-06-10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電力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博山區發電企業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博政辦字〔2021〕3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規范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增強應對、防范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博山區區級機構改革方案》《淄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博山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下列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一般及以上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鎮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3)需要區發電企業應急指揮部處置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4)其他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把保障發電企業員工身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發電企業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到日常管理之中,完善監測網絡,強化預警分析,搞好預案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3)堅持科學應對的原則。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及職責
2.1.1 成立博山區發電企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負責統一指揮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副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應急管理局和事故發生地所在鎮(街道)主要負責人擔任;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氣象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區聯通公司、區移動公司、區電信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區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根據事故級別及進展情況決定啟動區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救援決策;
(3)指導協調鎮(街道)、有關部門按照事故級別分別預警與響應,組織實施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5)必要時,向市政府請示啟動市級較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請求上級或周邊應急救援隊伍援助。
2.1.2 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應急救援指揮部有權緊急調度指揮公安、消防救援、交通運輸、醫療、救護、環保、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單位;緊急調度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依法對事故現場實施封鎖。
2.1.3 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
主要職責:
(1)編制和修訂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應急救援網絡體系,明確各有關救援部門的職責;
(3)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與事故單位和應急救援指揮部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報告情況,并將領導指示傳達給有關部門和單位;
(5)及時辦理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6)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7)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等工作。
2.1.4 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區消防救援大隊牽頭,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地所在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先期到達事故現場,根據救援實際情況,報請應急救援指揮部調動和指揮各種救援力量、裝備、物資,實施指揮部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2)技術保障組。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由技術專家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解決事故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匯總事故單位和搶險救災有關圖紙、技術資料等。
(3)警戒保衛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以當地公安部門為主,負責做好發電企業救援期間警戒保衛和交通疏導工作,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因發電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醫療救護組。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各有關醫療單位參加,負責組織專家及醫療隊伍對事故現場受傷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和緊急救護。
(5)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鎮(街道)政府牽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參加,主要負責協調應急搶險救援設備、物資、器材和食品的供應,道路修護、車輛調度、組織運送人員及物資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區應急管理局、區委網信辦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加強輿論引導;積極做好媒體記者的登記接待和服務引導工作。
(7)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鎮(街道)政府牽頭,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及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安撫、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8)調查評估組。由區政府有關領導牽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負責事故現場有關證據的保護、提取,對有關涉嫌犯罪人員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應對處置全過程信息資料,對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進行科學評估,并提交總結評估報告。
2.2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立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擔任,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鎮(街道)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根據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核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部匯報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3)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依法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3 各部門單位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搶險救援設備、物資、器材和食品的供應。
區公安分局:負責做好發電企業救援期間警戒保衛和交通疏導工作,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因發電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區民政局、區總工會:指導協調鎮(街道)政府組織群眾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事故救援的經費保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及時到位。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等相關事務。
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環境危害的監測工作,負責調查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情況,提出處置的建議或方案,預防環境污染。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有關道路運輸車輛保障工作,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公路運輸通道的暢通保障工作。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救援,聯系、安排區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和有關醫院,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護人員,開展事故現場傷員搶救和衛生防疫。
區應急管理局: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保障和調查工作,統籌協調部門聯動救援力量、救援專家和社會力量參加救援,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因事故緊急轉移群眾的臨時安置和必要生活救助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區氣象局:提供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支持,提供有關的搶險救援期間天氣、氣候情況,以及有關預防可能發生的災害性天氣及極端氣候事件的情況。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性消防救援;負責迅速控制災情,營救受害人員,滅火和洗消等工作。
區聯通公司、區移動公司、區電信公司等通信部門:負責組織通信隊伍,保障救援的通信暢通。
3 預防與預警
3.1 重大危險源管理
3.1.1發電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可能引發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時上報。
結合發電企業的生產特點及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發電企業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有:
(1)主設備事故:發電機、主變壓器、高壓廠用變壓器、高壓備用變壓器損壞事故;汽輪機損壞事故、鍋爐爆炸事故等;
(2)電廠特種設備事故: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事故;
(3)重大火災事故:如電纜火災事故、汽輪機油系統火災事故、燃油系統火災、輸煤皮帶火災事故等;
(4)氨水罐泄漏、液氨泄漏、酸堿泄漏事故;
(5)氫系統泄漏爆炸事故;
(6)發電廠全廠停電事故;
(7)電廠潰壩事故。
發電企業要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構成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
3.2 預警行動
3.2.1 預警信息主要來源于區應急局、區氣象局等部門公布的預警信息和發電企業上報的事故預警信息。
3.2.2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等級按照事故性質、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和危害程度,確定事故的預警等級和預警條件,由高到低依次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2.3 發電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對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確定預警條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預警機制;明確預警信息發布程序,根據預警信息內部報告和通知、信息上報和信息傳遞時限及內容等規定要求進行預警行動。
各鎮(街道)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發電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性質和自然災害類型,按照上級發布和下級上報預警信息,采用電話、傳真、短信、互聯網等方式,及時發布到發電企業、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3.3 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并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按上述程序逐級上報。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響應等級分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
I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由市發電企業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在省及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組織應急處置。
Ⅱ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由市發電企業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在省及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組織應急處置。
Ⅲ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由市發電企業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Ⅳ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啟動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2 應急響應程序
4.2.1 信息上報與跟蹤
發電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生產負責人和現場人員要積極組織開展自救和互救。
4.2.2 發電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企業開展搶險工作,并按照省、市、區規定時間內迅速將事故情況如實報告當地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部門。各鎮(街道)政府、各部門(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的有關要求,嚴格遵守突發事件報告時限。
對達到報送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和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人員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級別的事故,事發地鎮(街道)和區有關部門(單位)要在事發后1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電話報告區委值班室、區委信息調研室和區政府值班室,同時報區應急管理局。區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單位;在事發后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電話報告省政府總值班室,同時報省應急管理廳。事發后45分鐘內(市政府要求區報送時間不超過50分鐘),必須書面報告初步核實的概況,作為初步上報的口徑。
對要求核報的信息,事發地鎮(街道)要迅速核實,及時反饋相關情況。電話反饋初步核實情況時間不超過10分鐘(市政府要求區報送時間不超過15分鐘);對于明確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原則上不超過35分鐘(市政府要求區報送時間不超過40分鐘),有關情況可以續報。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有關情況。
事故發生地政府接到事故災害報告后,應當按照省、市、區規定的時間內迅速向上級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超級上報。
區發展和改革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程序向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確需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由應急救援指揮部發布命令,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成員單位赴事故災害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和各救援小組,并按各自分工開展救援工作。事故災害救援過程中,隨時向區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報告救援進展和事態發展情況等。
4.3 專家咨詢與決策
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應急預案響應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有關專家奔赴事故災害現場,成立技術專家組。專家組根據事故現場和救援隊伍偵察的情況,認真分析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事故現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救援方案。
4.4 現場救援
4.4.1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根據現場情況,立即組織現場車間領導或者有經驗的職工開展自救、互救,迅速帶領現場人員安全撤離或選擇合適地點避險,并通知就近的專業救援隊伍。
4.4.2 當地政府或發電企業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性質,迅速啟動專項應急響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4.4.3 專業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并了解事故現場情況后,按照要求偵察,搶救遇險遇難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為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下一步搶救方案提供現場真實情況和準確資料。
4.4.4 搶險救災組、技術專家組、警戒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宣傳組、善后處理組、調查評估組等在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協作配合,組織搶救。
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要嚴格執行相關專業規程規定,科學、安全、有效實施救援,控制事態擴大。
4.5 應急處置措施
4.5.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發電企業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5.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7)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事故發生地的鎮(街道)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災情的同時,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提出啟動區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
4.5.3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事故發生地的鎮(街道)政府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和配合。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組織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電力、供水等單位協助應急救援。
4.5.4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4.6 應急結束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總指揮批準,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宣布解除應急狀態,決定停止執行全部或者部分應急救援措施。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事故發生地的鎮(街道)政府或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新聞宣傳部門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客觀統一的原則,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媒體渠道,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主動向社會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息和應對工作情況,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和安保措施。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公眾情緒。
6 后期處置
6.1 處置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對事故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處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一般包括事件發生原因和經過、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影響、事件處置過程、經驗教訓以及改進建議等,必要時可開展第三方評估。
6.2 事故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之后,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配合調查組的工作,客觀、公正、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6.3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盡快消除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發電企業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方面的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7.2 裝備物資保障
發電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
7.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政府及通信運營商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交通應急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各有關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7.4 資金保障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應急局等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政府,以及各相關發電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8 宣教、培訓、演練、獎勵、責任
8.1 宣傳教育
有關部門單位、發電企業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強化應急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發電企業應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業務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8.3 演練
各發電企業應根據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開展2次應急救援演練。
8.4 獎勵
對在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8.5 責任追究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9.2 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9.3 本預案各數據范圍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 對因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9.5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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