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禁在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發〔2013〕28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3-5156530
成文日期
2013-05-25
發文日期
2013-05-25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隨著我區“生態博山”戰略的深入實施,全區上下掀起了植樹造林、美化環境的熱潮,但工作中存在著在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的現象,對人民生命財產和電力生產造成了安全隱患。為從根本上解決我區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問題,根據《電力法》、《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和《淄博市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嚴禁在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重要意義
電力線路是電網運行的命脈,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生命線”。我區架空電力線路遍布城鄉,面廣線長,裸露野外,面臨著復雜的安全運行環境,安全隱患時有顯現,特別是架空電力線路下違章植樹,一旦安全距離不夠,就會造成對樹放電,嚴重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各鎮、街道、開發區及有關部門要堅持從講政治講全局的高度,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嚴禁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植樹對維護和保障電力線路運行的重要意義。
二、進一步明確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力導線的邊線延伸舉例如下: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220千伏為15米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植物;不得修建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構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物品。
三、嚴禁在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植樹的具體要求
(一)考慮到綠化美觀和林帶連續性,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可栽植符合有關規定而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低矮灌木,禁止栽種高大喬木樹種。區林業、市政園林部門在制定植樹綠化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到架空高壓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指導各鎮(街道、開發區)做好樹種選擇。
(二)各鎮、街道、開發區組織實施植樹綠化時,對涉及到的架空高壓電力線,要事先會商供電部門(或其它高壓線路產權單位),由供電部門(或其它高壓線路產權單位)現場確定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供電部門(或其它高壓線路產權單位)在架空高壓線路保護區要設置必要的安全標示。
(三)依據《電力法》、《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要求,對于違反規定在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補償,并限期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對拒不移栽和砍伐的,依據《電力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當地相關部門責令強制砍伐。
(四)全面加強高壓線下植樹的監督工作。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綜合治理方針,周密安排,精心部署。一是切實增強守土有責的意識,各鎮、街道、開發區按照轄區內電力線路經和走向與相關村(居)簽訂《高壓供電線路安全管理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村(居),實行屬地化責任管理。二是各鎮、街道、開發區及村(居)要大力支持供電部門的巡線工作,為巡線人員提供工作便利,確保對違章植樹等行為做到早發現、早知道、早通知、早報告、早處理。三是電力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巡查、發現、查處電力高壓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案件。四是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工作聯系制度和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增強電力線路保護區違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時協調解決危害電網運行的安全問題。五是對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植樹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重大案件實行政府督辦制度。通過上下聯動,緊密配合,確保工作落實到實處。
(五)各鎮、街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等各類宣傳媒介,大力宣傳《電力法》、《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認識到電力線路下植樹的危害性;要充分發揮民俗民約和精神文明作用,結合安全生產月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專項宣傳等活動的開展,著力加強對架空高壓線路沿線群眾保護電力設施意識的宣傳教育,爭取社會各界的關注、理解和支持,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
(2013年5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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