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水務局等部門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發〔2013〕24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3-5156523
成文日期
2013-05-07
發文日期
2013-05-07
有效性
失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區水務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環保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的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7日
區水務局 區發展和改革局 區環保分局 區國土資源分局
(2013年5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根據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的意見》(魯水政字〔2012〕7號)和市水利與漁業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轉發省水利廳、省環保廳<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淄水保〔2012〕8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水土資源是人類生存之本,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依法防治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是生產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二、存在挖填土石方、擾動地表、損壞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由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執行。
三、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批準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四、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五、生產建設單位要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實各項措施。區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六、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專項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工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產使用的,以及存在其它違法行為的,由區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查處。
八、本意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2013年5月7日印發)
掃碼使用手機瀏覽本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