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實施方案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21〕13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45267
成文日期
2021-04-09
發文日期
2021-04-12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實施方案
博政辦字〔2021〕1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服務型政府建設水平和優化全區營商環境,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規范行政指導工作
行政指導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為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行政指導作為新時代、新形勢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可以分為以助成、促進行政相對人行為為目的的助成指導和以限制行政相對人行為為目的的限制指導。其特點在于,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強制手段。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的抵觸,確保行政管理活動在非對抗狀態下進行,行政相對人通過得到行政指導實現生產經營行為后果預判,減少或避免不必要政策風險。
在全區層面全面、有序、規范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對服務型政府形象塑造有重大意義,有助于博山經濟轉型升級、積蓄發展后勁、增強綜合競爭力、增強招商引資引智吸引力;二是避免行政相對人由于不熟悉政府法律法規政策而造成的違法違規等失當行為,減少行政處罰與行政爭議,提高社會運行效率,降低運行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擴大行政機關與公眾溝通互動渠道,使行政政策決策更加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更加切合實際需要,更加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四是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借助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等社會力量,協助政務部門開展行業指導、行業管理,增強行業自律功能和企業自律意識,加速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二、堅持行政指導基本原則
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民主性、靈活性等特點,對優化服務、完善監管、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以及為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服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是行政執法方式的有益補充,行政執法機關要將行政指導融入行政執法全領域、全過程。開展行政指導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以行政相對人自愿為前提,能夠被當事人認可。不得采取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
(二)合法原則。行政指導的工作內容和實施方式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合理原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優先采取行政指導的方式實現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應當必要、適當。
(四)公正公開原則。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事項應當公開,對待行政相對人要一律平等。
(五)便民利民原則。實施行政指導應當針對不同事項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便利服務。實施行政指導要兼顧社會效果和個人權益,做到既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對人受益。
(六)效能原則。實施行政指導盡量做到簡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將效率和效益作為衡量行政指導的標準,不得開展無實效或者無實質內容的行政指導,不得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三、實施方式
各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行政指導事項,可以根據不同領域、不同事項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同時,為規范行政指導行為,列舉以下行政指導方式供各單位參考:
(一)政策指引。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以重大項目輔導的方式,對重點項目實施重點輔導,引導企業等強化發展戰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進行改革,增強企業競爭力。同時為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革新項目、重大行政許可項目提供行政指導和服務。
(二)意見建議。行政機關可以向行政相對人提供服務發展建議。行政機關根據服務職能,在日常監管中為企業積極提供產業信息,引導企業有效參與市場競爭,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
(三)提示提醒。針對市場主體內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現的違法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行政機關可以約見其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勸勉,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問題,避免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四)勸導警示。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規定或市、區明確規定的不罰、免罰清單事項,及行政相對人違法情節較輕、無主觀故意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違規行為,可采用行政告誡、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糾正,并告知其應明確知曉的行為規范和要求,而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五)示范引領。行政機關通過給予行政相對人表揚鼓勵等,引導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達到管理目的。
(六)執法事項提示。行政機關根據對群眾舉報投訴情況和日常執法數據的分析,在某一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到來之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行政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提前告知行政機關各項監管要求,提示、引導、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履行義務,加強自律,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發生。實施執法事項提示,可以采取集中或個別提示的方式。
(七)違法行為糾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被處罰對象停止和改正違法行為,并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防止違法后果進一步擴大,引導其自覺守法。
(八)重大案件回訪。行政機關對符合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條件或對社會具有普遍影響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回訪,督促整改措施落實,鞏固行政執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對人繼續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九)以案釋法,普法先行。行政執法機關將本單位的行政指導事項一并納入普法計劃工作中,嚴格“執法普法責任制”,堅持“誰執法,誰普法”與“誰執法,誰指導”機制相結合,做罰前必普法、罰前必指導,提高公眾知曉率。
四、措施要求
市委、市政府已將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納入“一號改革工程”優化營商環境2021年重點任務,區委、區政府也把探索建立行政指導工作機制列入優化營商環境2021年重點任務清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推動工作扎實開展。
(一)編制清單,制定方案。各鎮街、各部門參照本單位的權責清單,按照全領域覆蓋的原則梳理編制行政指導事項目錄清單,并在本部門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同時上傳到淄博市涉企檢查網絡備案系統“行政指導專區”。各單位要結合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要求、方法、步驟,并在充分征求行政相對人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實施行政指導的行政管理領域、對象以及實施行政指導具體項目,于4月15日前報區司法局執法監督科備案。在對常規性行政指導清單的基礎上,根據管理事項和指導服務對象的需求,鼓勵組織編制本部門《行政指導手冊》,健全相應的行政指導工作制度和機制。行政指導推行工作中出現先進典型、好的經驗,以及被上級批示復制推廣的實踐做法,將在法治政府考核中予以量化計分。
(二)學習提升,思想動員。各鎮街、各部門要組織全體人員特別是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指導工作的學習和動員培訓工作,準確把握行政指導的內涵和精神實質,轉變管理理念,提高行政指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學習教育力度,制定嚴格的學習計劃,熟練掌握行政指導的方式和方法,切實有效運用行政指導。要廣泛開展行政指導宣傳活動,調動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雙向互動積極性,使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愿接受行政指導,為推行行政指導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有序推進,加強指導。在實施過程中,區司法局要承擔起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監督職能,切實建立起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領導體制。區司法局要充分利用淄博市涉企檢查備案網絡平臺,對各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和行政指導事項目錄清單進行備案審查;要規范行政指導文書,切實提高行政指導工作水平。區司法局要對本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指導開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做好行政指導事項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經驗總結提高。各單位要對推進行政指導工作進展情況、主要成效和經驗進行總結,并收集編寫行政指導典型案例,供學習借鑒。區司法局要在年底前對我區的實施工作進行階段性評估,通過召開社會組織座談會或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實施行政指導的意見,篩選行政指導典型項目,對有助于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且成效明顯的行政指導行為,予以深化和提高,推動行政指導工作深入開展,對缺乏科學性和指導行為效果不明顯的進行調整或取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制度體系。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將行政指導作為加強管理的重要抓手。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重點抓、法制機構審查指導、執法人員具體實施的工作體制機制。
(二)加大落實力度,穩步推進實施。行政執法部門要細化工作落實措施,做到行政指導具體化、規范化;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完善行政指導程序和行政指導文書;要避免用行政指導代替行政執法,造成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要注意行政指導的合法適當,避免因行政指導產生行政糾紛,實現行政指導與規范執法的高度和諧。
(三)積極探索創新,務求工作實效。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探索開展行政指導的有效途徑,創新工作思路,逐步完善行政指導工作機制。要加強學習培訓,確保執法人員準確把握行政指導的原則要求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質效。
請各單位于2021年4月15日前,制定本部門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實施方案,并按前期通知要求將清單和實施方案報區司法局備案審查。(聯系電話:4181746)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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