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督查落實工作規則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辦字〔2017〕61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7-1168950
成文日期
2017-05-12
發文日期
2017-05-15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
督查落實工作規則的通知
博政辦字〔2017〕6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督查落實工作規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2日
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督查落實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辦理落實力度,確保區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落到實處,根據《博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政府有關會議制度的通知》(博政辦字〔2017〕15號)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是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主體,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會議確定事項,特別是有具體要求的工作任務,各承辦單位必須按時間節點及標準要求落實到位。
第二章 辦理程序
第三條 按照目標細化、任務量化、責任實化的原則,由區政府督查室按照下列程序組織開展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督查落實工作。
(一)分解立項。在《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印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分解,落實責任單位,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辦結時限,提出辦理要求,通過政務督查通知或者其他方式,下達責任單位辦理落實。
(二)督促檢查。采取電話督查、實地督查、跟蹤督查、暗訪督查等多種方式對會議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三)督查反饋。承辦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積極協調落實,確保辦理結果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并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情況報告區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 辦理規范
第四條 會議確定事項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必須嚴格按時限完成;未明確時限要求的,按照會議精神合理確定完成時限,并盡快落實到位。
第五條 會議通過的擬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只作一般性修改的,承辦單位須在會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修改后的文件報區政府辦公室;有實質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文件,須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區政府辦公室要盡快完成文件審核和跟蹤傳批。會議通過的擬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者聯合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紀要印發后4個工作日內印發;有實質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六條 緊急情況或特殊事項,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盡快辦理落實。
第七條 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報告要做到觀點明確,事實清楚,結論準確,格式規范,已完成的事項重點報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未完成的事項重點報告工作進度、存在問題、下一步推進措施和落實計劃。
第八條 辦理情況報告應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報區政府督查室。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退回重辦,承辦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上報。
第九條 對辦理周期較長或需長期抓落實的事項,由承辦單位按照會議要求分階段辦理,并定期向區政府督查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直至全面落實。
第十條 對因特殊原因難以按時限辦結的事項,承辦單位須在辦結時限前2天說明理由,同時向區政府督查室申請延期,并承諾延期辦結時限。區政府督查室報區政府領導同意后,按新的時間節點進行督辦。
第四章 考核問責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理落實會議確定事項情況作為政務督查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 對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承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失誤或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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