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山區加快陶琉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字〔2014〕29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4-5156588
成文日期
2014-03-17
發文日期
2014-03-17
有效性
失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加快陶琉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挖掘我區深厚的陶琉文化底蘊,充分發揮區域特色優勢,進一步提高陶琉文化產業的創意水平和品牌價值,現就鼓勵藝術陶瓷和琉璃產業加快發展,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第一條 鼓勵藝術陶瓷及琉璃生產企業和藝術大師建立研發機構。當年被評為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10萬元;被評為省級技師工作站、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5萬元;被評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3萬元;被評為省級公共服務平臺、“一企一技術”中心、行業(產品)研究院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2萬元;被評為市級行業(產品)研究院、省級優質產品生產基地內龍頭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1萬元。
第二條 鼓勵陶琉行業人才發展。對一直在博山從事陶琉藝術創作或50歲以前在博山從事陶琉藝術創作累計滿30年且現仍在博山從事陶琉藝術創作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國陶瓷藝術大師、中國玻璃(琉璃)藝術大師分別給予每月500元政府津貼;對60歲以上、在博山從事陶琉藝術創作累計滿30年且現仍在博山從事陶琉藝術創作的中國內畫藝術大師、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給予每月200元政府津貼。對于同時享有國家級、省級藝術大師稱號和博山區顏山英才稱號的,按照級別高的一項享受相關待遇,不重復享受。
對由區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獲得省輕工行業首席技師的,給予每月200元政府津貼。
對新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國陶瓷藝術大師、中國玻璃(琉璃)藝術大師、中國內畫藝術大師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對新獲得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山東省陶瓷藝術大師、山東省玻璃(琉璃)藝術大師、山東省內畫藝術大師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00元、1500元、1500元、1000元。
對全區范圍內能夠提供拜師帶徒證明且在行業內普遍認可的、徒弟新獲得省級以上藝術大師稱號的,對省級以上帶徒藝術大師按照新獲得省級以上藝術大師獎勵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相應獎勵。
第三條 鼓勵陶琉藝術大師和從業者參加國家級、省級博覽會。對由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獲得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評審活動金獎、銀獎、銅獎的作者分別一次性獎勵2000元、1500元、1000元;獲得中國陶瓷工業協會、中國日用玻璃協會、中國工藝美術協會評審活動金獎、銀獎、銅獎的作者分別一次性獎勵1500元、1000元、800元;獲得山東省輕工業協會、山東省工藝美術協會、山東省陶瓷工業協會評審活動金獎、銀獎、銅獎的作者分別一次性獎勵1000元、800元、500元。(對由兩個及兩個以上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獎金由第一作者支配。)
第四條 鼓勵藝術陶瓷、琉璃生產企業建立展廳或購物中心。展廳、購物中心面積在200—300㎡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300—500㎡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50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扶持資金。
鼓勵企業及大師在北京、上海及省會城市建立對外展示中心。對在北京、上海建立的展示中心,面積在100—150㎡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150—200㎡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20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扶持資金。對在省會城市和其他直轄市建立的展示中心,面積在200—300㎡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300—400㎡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40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扶持資金。
鼓勵企業及大師新建陶瓷、琉璃博物館,對博物館面積在200—300㎡的,一次性給予4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300—500㎡或達到三級博物館標準的,一次性給予6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500—1000㎡或達到二級博物館標準的,一次性給予8萬元扶持資金;面積在1000㎡以上或達到一級博物館標準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資金。
第五條 鼓勵985、211院校的陶瓷琉璃專業教授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國陶瓷藝術大師、中國玻璃(琉璃)藝術大師入駐博山建立工作室或實習基地。所需土地(由區公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管理的土地)在10年內免費提供給大師及教授使用,10年之后實行一事一議,出售或者租賃給大師及教授使用,土地出讓金區級留成部分全額獎勵大師及教授。鼓勵國家級、省級陶琉藝術大師入駐中國(博山)陶琉藝術大師村。對入駐的國家級陶琉藝術大師,用地3畝給予30萬元扶持資金,不足3畝的,按比例獎勵;對入駐的省級陶琉藝術大師,用地3畝給予10萬元扶持資金,不足3畝的,按比例獎勵。
第六條 鼓勵陶琉企業及陶琉大師積極參與并帶頭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對當年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給予2500元、300元、150元獎勵。
第七條 鼓勵新建藝術陶瓷、琉璃生產企業及大師工作室,支持藝術陶瓷、琉璃生產企業多上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及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節能減排要求的大項目、好項目。對于新建以及列入區級重點項目的企業和工作室,當年應繳納的區級行政性收費予以免除,事業性收費除國家、省市有明確規定的,均按最低標準執行。
第八條 鼓勵陶琉企業及大師加大對外宣傳,對在國家級媒體投放廣告的,給予廣告費用5%的資金補貼;對在省級、部委媒體投放廣告的,給予廣告費用3%的資金補貼。
第九條 考核辦法
各受益單位及個人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依據本文規定自行向區陶瓷琉璃行業辦公室申報當年度獎勵項目,由區陶琉辦牽頭,區發改、經信、科技、財政、商務、文化、國稅、地稅、文改辦等部門根據申報事項和工作職能提供數據及資料,并經區陶瓷琉璃行業辦公室審核匯總上報區政府,區政府研究批準后兌現獎勵政策。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以往區政府所制定政策與本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與博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陶琉傳統產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博人才〔2013〕3號)相重復的獎勵事項,不再享受本規定相關獎勵政策;以上規定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本規定由博山區陶琉行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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