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發文機關
博山區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博政發〔2013〕2號
索引號
113703040042180156/2013-5156549
成文日期
2013-02-26
發文日期
2013-02-26
有效性
失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切實做好我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淄政發〔2012〕35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辦法》針對近年來山東省流動人口數量、規模持續擴大,參與社會活動、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愿望日益增強的實際,確立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對流動人口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的頒布實施,對強化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是機遇,也是考驗。當前,隨著我區工業化、城鎮化水平日益完善和提高,從業選擇增多,人員流動性趨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此,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作為社會管理的基礎性、源頭性、根本性工作,因地制宜地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實現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全覆蓋、管理無縫隙,充分發揮流動人口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進一步明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嚴格遵循“公平對待、便捷服務、合理引導、規范管理”的原則,科學確定我區納入服務管理的流動人口范圍、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區級綜合協調、鎮(街道、開發區)綜合管理、社區(村)具體實施”的工作運行機制和覆蓋全面的動態管理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我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
(二)任務目標。圍繞“建好一個(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構建兩個(服務、管理)平臺,完善三支(區、鎮、村)隊伍,實現四個(服務、管理、保障、貢獻)提升”的任務目標,按照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社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機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進一步擴大城鄉公共服務覆蓋面,加快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有效遏制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推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各項工作健康、協調發展。
三、全面提升全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
(一)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1.積極構建區、鎮(街道、開發區)、社區(村)三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按照“區級綜合協調、鎮(街道、開發區)綜合管理、社區(村)具體實施”的思路,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督促落實、檢查考核各鎮、街道、開發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從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獎懲等工作。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增加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有關職能,成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協調公安部門調配1名民警和2-3名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并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工程當中,進駐各鎮、街道、開發區社會管理服務中心;同時,要在所轄社區(村)、企業合理設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管理員,社區(村)依托“一村一警” 警務模式,由駐村民警和專兼職管理員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逐步構建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基層網絡。
2.建立完善流動人口信息服務查詢平臺和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依托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做好全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一是建設流動人口信息服務查詢平臺。通過簡易、直觀、方便的操作平臺,快捷、準確、及時了解博山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辦事指南、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保障、職業介紹、住房信息等,讓外來人員了解博山、認識博山、落戶博山。二是依托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做好全區流動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實、應用。各級各部門、用工單位及經營業主要加大力度,及時、準確采集流動人口信息;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管理的流動人口信息,逐步統一匯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
3.嚴格落實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管責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調處、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生育、衛生防疫于一體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業主責任制,把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責任落實到用工單位和經營業主。用工單位和經營業主在招聘流動人口時,應主動了解流動人口的《居住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及時登記流動人口的詳細信息;未辦理《居住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要通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或以報表形式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并督促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及證明。招聘流動人口30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和成建制的勞務團體,要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固定專人做好單位流動人口登記、證件發放、信息采集和教育培訓等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對不履行相關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按《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全面實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我區納入服務管理的流動人口范圍確定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區)居住3日以上人員;跨市或縣(區)工作1個月以上,但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居住的人員。對居住3日以上和往返于市或縣(區)間工作1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管理;對擬居住30日以上、16 - 70周歲的流動人口,除《辦法》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外,全部實行辦證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居住證》作為行政準入和享受社會服務的必要條件,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以“辦證就享受服務”的理念引導流動人口主動接受管理。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建設流動人口信息服務查詢平臺,完善信息采集平臺;公安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信息登記和居住證發放、管理;計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其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工作
1.建設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為給流動人口提供快捷、便利、全面的服務,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專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實行集中辦公“一站式”服務;區政府有關部門在服務管理大廳開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窗口。
2.加強醫療計生服務。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將流動人口醫療衛生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范圍,在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方面提供與當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務待遇,并按國家規定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
3.完善工商管理服務。堅持公平對待原則,積極主動、規范高效地為流動人口經商辦企業在市場準入、政策支持、收費減免、就業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務;依法查處職業介紹機構發布虛假勞務信息騙取錢財等行為,依法查處取締“黑職介”,切實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加大對流動人口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消除流動人口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隱患;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按要求查驗本人身份證及居住證。
4.做好稅務管理服務。開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管理房屋出租綜合稅的征管工作,提供納稅咨詢服務,辦理稅務登記證件,提供代開發票和發票發售業務,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力度,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時,按要求查驗本人身份證及居住證。
5.推進勞動就業服務。實施流動人口和本地居民統一的就業政策,為流動人口提供平等的公共就業機會;健全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多渠道轉移就業,加強對農民工有序融入城鎮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條件地解決在城市中有穩定職業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動人口的落戶問題;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職業培訓、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社會保障接續等公共服務;依法處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流動人口之間的勞動爭議,依法查處侵害流動人口勞動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強對職業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依法查處職業中介欺詐行為。
6.做好流動人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不斷加強流動人口法律服務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積極開展法律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活動,有針對性地對流動人口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他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方便流動人口就近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組織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流動人口義務法律咨詢活動,鼓勵有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開通流動人口法律咨詢熱線;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組建流動人口法律服務志愿團,開通流動人口維權熱線,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服務。加大力度做好流動人口中社區矯正人員和安置幫教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權益保障工作
1.落實流動人口權益保障。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照《辦法》對本部門的政策規定進行全面梳理,沒有制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相應政策規定的要抓緊時間制定,原有政策規定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各鎮、街道、開發區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財力和現有資源承載能力,制定相應的流動人口服務優惠政策,使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申辦證照、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法律援助、衛生防疫、子女就學、休閑旅游、公共服務等方面,能夠享受常住居民同等待遇,切實增強流動人口的歸屬感。
2.優化社會保障服務。堅持分類指導,落實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完善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補償、醫療保險、銀行服務等政策;加強流動人口聚居區的規劃管理,積極探索社會化、市場化路子,鼓勵用工單位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面向農民工的居住用房,探索實施適用于流動人口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政策。
3.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將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納入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堅持以全日制公辦學校接納為主,民辦學校接納為輔的原則,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加強對以接收流動人口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管理、指導和扶特,切實規范辦學行為。
4.其他權益保障。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和地區實際,對照《辦法》規定,以流動人口的社會生活需求為工作重點,制定相應的服務措施,讓居住在我區的流動人口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四、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完善管理體制。成立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綜治、機構編制、教育、公安、民政、經濟、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文化、人口計生、民族宗教、統計、規劃、法制、城管執法、工會、團委、婦聯、房管、稅務、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全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圍繞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層層建立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和單位責任制,把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落實到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各鎮、街道、開發區要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切實加強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的統一協調下,為流動人口提供好本部門相關的業務服務。
(二)加強專兼職隊伍建設。要理順管理體制機制,積極構建以鎮(街道、開發區)、社區(村)為依托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配備和充實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人員,委托社區(村)承擔房屋租賃、居住登記、信息采集、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調解糾紛、宣傳教育以及幫助流動人口子女入托、入學等社會職能,實行“一站式”服務管理。工作人員的選配上,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管理資源,采取調聘結合的辦法,按照省里規定500:1的比例,大力推行流動人口協管隊伍職業化。在社區(村)、企業和用工單位,流動人口數量30人以上的(含30人),要配備1-3名專職管理員,并按比例配備協管員;流動人口數量不足30人的社區(村)、企業和用工單位,要至少配備1名兼職管理員。
(三)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調動、協調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加強綜合服務管理和流動人口權益保障。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鎮(街道、開發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獎勵專項資金,通過績效考核兌現獎懲,提高基層工作積極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介,將《辦法》向社會廣泛宣傳,使辦理《居住證》的重要意義、工作程序家喻戶曉,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努力營造《辦法》實施的良好氛圍。要結合宣傳市、區制定的配套政策,使流動人口充分了解我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各項政策,積極主動參與社會管理。
(五)嚴格監督考核。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列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內容,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開發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實行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要加大督查力度,對治安問題突出、流動人口管理混亂的地區要及時進行督促整改;要建立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對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落實導致轄區內流動人口漏管失控造成重大現實危害、案件高發多發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并嚴格倒查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加強對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的管理,強化對專兼職管理員的考核,要通過考核將專兼職管理員的薪酬待遇與工作實績掛鉤,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作積極性。
本意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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