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衛生健康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2022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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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592H/2022-5297557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2-03-2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衛生健康局 |
| 序號 | 權責清單事項 | 抽查事項 | 抽查內容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頻次 | 檢查部門及實施層級 | 檢查依據 |
| 1 | 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的檢查 | 1.醫療機構資質管理情況。 2.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情況。 3.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情況。 4.醫療技術管理情況。 5.醫療文書管理情況。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執業醫師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條。 2.《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條。 3.《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條。 5.《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二條。 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7.《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8.《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0號,2016年11月1日實施)第三條。 9.《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號,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10.《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1月22日衛生部令第19號發布,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四條。 11.《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1號,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12月28日,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6年12月25日,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通過,2013年5月1日實施,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第七條。 15.《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7月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號,2008年12月補充規定二)第五條。 16.《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7年5月國務院令第491號)第四條。 17.《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2016年10月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1號)第四十條。 18.《禁毒條例》(2011年6月國務院令第597號)第四條第四款。 19.《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7月衛生部令第12號)第十三條。 20.《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條第二款。 21.《山東省遺體捐獻條例》(2003年1月通過,2004年7月修改)第五條。 22.《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2年6月衛生部令85號,2019年2月修改)第二條、第三十一條。 23.《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通過,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二條。 2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國務院令第351號)第三十五條。 2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3月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六條。 26.《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4月衛生部令第42號)第三條。 27.《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2年6月衛生部令85號,2019年2月修改)第二條、第三十一條。 28.《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2013年1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號)第四條、第三十條。 30.《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1月修改)第十八條第二款。 |
| 2 | 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督檢查 | ||||||||
| 3 | 對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4 | 對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5 | 對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 ||||||||
| 6 | 對中醫診所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診所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7 | 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 ||||||||
| 8 | 對鄉村醫生從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9 | 對醫療美容服務的監督檢查 | ||||||||
| 10 | 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 ||||||||
| 11 | 對中醫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12 | 對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檢查 | ||||||||
| 13 | 對精神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14 | 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15 | 對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16 | 對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 ||||||||
| 17 | 對醫療氣功活動的監督檢查 | ||||||||
| 18 | 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19 | 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20 | 對護士的監督檢查 | ||||||||
| 21 | 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 | ||||||||
| 22 | 對醫療機構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監督檢查 | ||||||||
| 23 | 對遺體捐獻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24 | 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檢查 | ||||||||
| 25 | 對醫師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26 | 對醫療事故處理的監督檢查 | ||||||||
| 27 | 對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監督檢查 | ||||||||
| 28 | 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檢查 | ||||||||
| 29 | 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30 | 在職責范圍內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 ||||||||
| 31 | 對醫療機構評審的監督檢查 | ||||||||
| 32 | 對母嬰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 計劃生育監督檢查 | 1.機構及人員資質情況。 2.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3.制度建立情況。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條。 3.《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4號,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十五條。 4.《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3號,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5.《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4號,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6.《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5號,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
| 33 | 對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監督檢查 | ||||||||
| 34 | 對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監督檢查 | ||||||||
| 35 | 對計劃生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36 | 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37 | 對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38 | 對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 ||||||||
| 39 | 對獻血工作的監督檢查 | 采供血機構的監督檢查 | 1.血站抽查內容:機構和人員資質、獻血者管理、血液包裝、檢測和儲存等。 2.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抽查內容:機構及人員資質、臍帶血采集、制備及儲存、血液檢測、供應和運輸等。 3.單采血漿站機構和人員資質、獻漿員管理、血液檢測、原料血漿的供應及包裝、儲存、運輸等。 |
血站、單采血漿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100%,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獻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2.《血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4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19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條。 3.《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衛科教發〔1999〕第247號,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修正)第二十九條。 4.《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8號,1996年12月30日發布并實施,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5.《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8號,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6年1月19日第二次修改)第五條第二款。 |
| 40 | 對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
| 41 |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 公共場所的檢查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從業人員、衛生檢測、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情況,顧客用品用具、水質、空氣等的衛生質量 | 公共場所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訂,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條。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國發〔1987〕24號發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部分修改)第十條。 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部分修改)第三條、第四條。 |
| 42 | 在職責范圍內對農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的檢查 |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供管水人員、水質檢測、供水設施等衛生管理情況,供水水質情況 |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訂,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條。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三條。 3.《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2009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三十三條。 |
| 43 | 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和飲用水供水單位的監督檢查 | 涉水產品的檢查 | 涉水產品衛生許可、產品生產原料和工藝、生產現場衛生條件、產品標簽說明書等衛生管理情況,涉水產品衛生質量情況 | 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在華責任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涉水產品生產單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抽查頻次,涉水產品經營單位及在華責任單位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抽查比例、抽查頻次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訂,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條。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三條。 3.《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2009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三十三條。 |
| 44 | 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 學校衛生檢查 | 學校教學環境衛生;學校落實傳染病和常見病防控情況;學校落實飲用水衛生要求情況。 | 學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衛生部令第1號)(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6月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生部令第1號發布)第四條、第二十八條。 |
| 45 | 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傳染病防治的檢查 | 預防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污水處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等 | 醫療機構、疾控機構、采供血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訂,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條。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發布并實施,2011年1月8修改)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第八條。 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月12日發布并實施)第三條。 5.《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2005年3月24日頒布,2005年6月1日起實施,2016年4月23日)第五十條。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11月7日發布實施)第四條。 7.《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公布,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修訂)第三十六條。 8《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2014年7月14日發布)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9.《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1月國務院令第457號,2019年3月修改)第四條。 10.《性病防治管理辦法》(2013年1月衛生部令第89號)第四十條。 11.《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2013年2月衛生部令第92號)第三十二條。 1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國務院令第380號,2011年1月修改)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13.《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2005年2月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條。 14.《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5月衛生部令第35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 46 | 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47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檢查 | ||||||||
| 48 | 對預防接種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49 |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監督檢查 | ||||||||
| 50 | 對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檢查 | ||||||||
| 51 | 對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52 | 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53 |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54 | 對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55 | 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 56 | 對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57 | 對消毒工作的監督檢查 | 消毒產品的檢查 |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抽查內容:消毒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條件、生產過程、使用原料衛生質量、消毒產品和物料倉儲條件、消毒產品從業人員配備和管理情況、消毒產品衛生質量。 2.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抽查內容: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情況、索取國產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情況、核對消毒產品名稱、生產企業或在華責任單位名稱及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銘牌)、說明書。 3.在華責任單位抽查內容:工商營業執照、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進口消毒產品衛生質量。 |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在華責任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在華責任單位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根據監管需要確定抽查比例、抽查頻次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訂,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條。 2.《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公布,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修訂)第三十六條。 3.《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2014年7月3日發布)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
| 58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檢查 | 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生產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餐具、飲具的出廠檢驗、餐具、飲具的包裝標識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2015年12月17日發布)第四條。 |
| 59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檢查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人員備案/資質、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5年3月26日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 60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 |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檢查 | 職業病診斷機構及人員備案/資質、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 職業病診斷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五十一條。 |
| 61 | 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檢查 |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的檢查 | 1.放射許可、校驗、變更情況。 2.放射性危害建設項目衛生審查情況。 3.放射工作人員資質、培訓、體檢、個人劑量監測工作。 4.放射診療設備及放射工作場所檢測情況。 5.放射防護設施及放射防護用品配備與使用情況。 6.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檢驗、檢定或校準情況。 7.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處理方案和處理能力。 8.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情況。 9.放射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工作。 10.對患者、受檢者、陪檢者的放射防護情況。 11.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號,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條、第八十七條。 2.《關于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7號)。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三條第二款。 4.《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條。 5.《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號,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三十三條。 6.《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三條。 7.《山東省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規定》(魯衛發〔2017〕10號)第三條。 |
| 62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檢查 | 1.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批準和計量認證情況。 2.開展技術服務活動范圍。 3.出具的評價或檢測報告情況。 4.專業人員配備情況。 5.儀器設備和場所情況。 6.是否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7.質量控制、工作程序情況。 8.檔案管理情況。 9.管理制度情況。 10.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號,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2.《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九條。 |
| 63 | 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檢查 | 1.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組織和措施建立情況。 2.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開展情況。 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開展情況。 6.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設置情況。 7.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8.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情況。 9.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處置情況。 |
煤礦和非煤礦山的專項檢查和其他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頻次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1.《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條。 2.《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發布,2011年11月修改)第十七條。 |
| 64 | 對女職工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65 | 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的監督檢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