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2025年度博山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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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25838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06-16 | 發布機構: |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博山分局 |
2025年度博山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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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 對象 |
編制依據 |
目標任務 |
檢查形式 |
檢查范圍 |
檢查內容 |
月度時間安排 |
責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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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的行政檢查 |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 |
1.【行政法規】《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1月國務院令第736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2.【部門規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24年4月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
結合監管實際 |
日常檢查 |
全區本年度新申請排污許可證、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
1.單位基本情況;2.(廢水)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3.(廢水)排放口;4.廢物管理信息;5.無組織管控措施;6.監測設備安裝及聯網情況;7.生產設施數量、參數、名稱信息;8.原輔料和燃料信息等 |
5-12月 |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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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的行政檢查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1年5月通過,2022年3月修正)第十八條 |
5-12月完成6家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全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測情況 |
5-12月 |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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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企業的行政檢查 |
應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的企業 |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六條;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7月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七條 |
根據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或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需要開展 |
日常檢查 |
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或重污染天氣應急相關管控企業 |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備案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
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或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 |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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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過)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
24家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2025年納入淄博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企業 |
土壤和地下水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情況 |
1-12月 |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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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報批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的建設單位 |
1.【法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八條; 2.【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國務院令第253號,2017年7月修訂)第二十條 |
根據行政許可科本年度審批的建設項目開展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全區本年度審批的建設項目 |
1.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2.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情況 |
5-11月 |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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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固定污染源的行政檢查 |
固定污染源 |
1.【法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修訂)第二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條;《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過)第二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11月修訂)第二十一條; 3.【部門規章】《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第二十四條 |
根據工作部署開展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 |
重點檢查按證排污、自行監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對已完成排污登記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實施檢查,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環評及批復要求,是否存在應登記未登記、登記信息與實際不符等問題 |
5-12月 |
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