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水利局關于《全區河湖采砂禁采區和禁采期的公告》的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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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462/2019-5490857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19-06-07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水利局 |
博山區水利局
關于《全區河湖采砂禁采區和禁采期的公告》的解讀
一、背景與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博山區河湖規范管理,全面杜絕河湖采砂等違法行為,確保河湖健康穩定,保障行洪安全,保護河湖生態安全,為博山區河湖資源的全面保護和公共安全的長久保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界定。
三、主要內容
(一)禁采區范圍
公告明確規定了禁止采砂的河湖范圍,包括博山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河湖,如淄河干流及支流、孝婦河、石溝河等,以及石馬水庫、淋漓湖水庫、攔住灣水庫等各類水庫。禁采范圍覆蓋博山區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圍,確保河湖資源的全面保護。
(二)禁采期設定
公告將禁采期設定為全年,這意味著在博山區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都不得從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三)禁止行為
公告明確規定了禁采區和禁采期內禁止的行為,包括采砂、采石、取土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對于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政策解讀單位
博山區水利局
聯系方式:0533-4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