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山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11F/2020-5063405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0-12-01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司法局 |
博政發〔2020〕10號
博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博山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博山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司法廳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等四個文件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淄博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評估、清理、解釋、備案、監督適用本辦法。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并嚴格遵守本辦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公布、備案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
(三)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
(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符合“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減證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
(五)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規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三)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四)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五)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自然人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六)超越本級政府或部門事權,對屬于上級政府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作出規定;
(七)超越政府權限,對司法機關、人大、政協等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規定;
(八)超越法定職權對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項作出規定;
(九)違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第六條 建立統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統,與公文管理系統有效銜接,確保信息內容準確、更新及時,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實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為“一網通辦”工作提供行政規范性文件方面的信息支持。鼓勵行政機關根據職能將涉及特定主體、特定領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分類匯編,為市場主體提供查詢便利。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其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負責。
第二章 范 圍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室以自己名義制定并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的組成部門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以自己名義制定并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涉及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制定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時,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條 行政機關批轉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批轉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但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并對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是本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聯合制定且文號是非行政機關的文件,不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標準:
(一)文件制定主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二)文件內容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
(三)文件內容適用于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并對其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
(四)文件可以在1年以上的期限內,對同類事項反復適用,而不是一次性適用。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認定為行政規范性
文件:
(一)報告、請示和議案;
(二)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講話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四)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工作綱要、工作計劃和工作部署;
(五)以明確行政機關內部分工、確定工作目標、理順工作流程為目的的專項整治方案、行動方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文件,但文件內容對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除外;
(六)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規劃、計劃、要點、考核、監督檢查等文件;
(七)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
(八)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
(九)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十)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公告、通告或者通知;
(十一)公示或者調整行政權力清單、行政責任清單、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的文件;
(十二)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公辦學校教職工、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全額撥款的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固有企業領導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三)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僅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十四)行業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
(十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單獨調整價格、收費、補償、待遇給付等標準的文件;
(十六)有關應急、避險、交通管制、污染防治等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文件;
(十七)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包括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報、通知、批復、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
(十八)無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指導性文件,但文件內容對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除外;
(十九)涉密文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屬于不予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文件;
(二十)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文件;
(二十一)其他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章 制定主體
第十四條 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
(一)區、鎮人民政府;
(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四)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梳理統計本地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編制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不包括:
(一)臨時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
(三)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部門內設機構。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可以提議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嚴格執行精簡文件要求,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
第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起草。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必要性、可行性、
合理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八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
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書面會簽。對有爭議的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條 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全面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在公布前予以保密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外,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網站公示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通過網站公示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行政規范性文件公眾意見征集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注重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起草部門擬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后,應當同時完成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征求意見和部門會簽情況;
(六)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第五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擬定后,應當提請制定機關的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應當由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應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法
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步審核,分別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并出具合法性初步審核意見。
未經合法性初步審核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報送本級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提請制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政府辦公室申請開具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通知單。
政府辦公室會同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起草部門送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認定,材料齊備且確有必要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開具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通知單,移送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起草部門應當保證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核時間。
第二十六條 提請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起草部門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審核通知單;
(二)草案文本(附電子文本);
(三)包含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評估論證及起草部門集體研究討論等情況的起草說明(附電子文本);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目錄及文本;
(五)征求部門意見情況;
(六)公開征求意見材料,包括意見反饋材料、意見采納情況材況;
(七)聽證、專家論證情況,包括聽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等;
(八)公平競爭審查表、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查情況;
(九)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初步審查意見及部門法律顧問意見;
(十)政策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
(十一)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送審材料進行核查并辦理送審手續。送審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于3日內按要求補正或重新報送,逾期未按照要求補正或重新報送的,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符合規定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除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起草部門報送需要緊急審核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代擬稿時,應對緊急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是否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八)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核;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咨詢、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
第三十條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合法性審核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二)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尚未征求、應當組織聽證尚未聽證、應當經專家論證尚未論證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三)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尚未審查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四)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尚未聽取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五)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核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核的基本情況;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十二條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由部門法制機構參照本章有關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是制定機關決定是否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審 議
第三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屬于重要決策事項的要按規定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三十五條 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合法性審核后,可以直接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七章 登 記
第三十六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制度,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發生效力,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簽署后,正式印發前,應進行登記、編號,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登記、編號,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區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登記、編號。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編制規范,依照區有關規定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代號,原則上不作調整。因機構調整需要調整制定主體代號的,由合法性審核機構確定后予以調整公布。
第三十九條 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文件首頁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第八章 公 布
第四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統一公布。文件公布時,起草部門應當將政策解讀材料在政府網站同步發布。
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四十一條 在政府網站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行
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專欄進行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按季度于下一季度首月公布。
第九章 期 限
第四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表述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四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文件施行日期有明確規定,以及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溯及既往。
第四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其中,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進行評估,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進行評估。
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辦理,并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
第四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辦法》的規定開展,堅持“誰制定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十章 解 釋
第四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可以在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其授權解釋的機關。
第四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文件起草單位擬定解釋草案,并由文件解釋機關審議后公布。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依照本辦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登記、公布、備案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備 案
第五十條 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區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備案;
(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報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備案;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行政規范性文件報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備案;
(四)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材料(紙質及電子版)報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
第五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
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報告。
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報送紙質備案材料時,應當同時通過省司法廳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備案系統進行電子備案。
第五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在備案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合法性審核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行政規范性文件同區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二)同級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中止備案審查,待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恢復備案審查。
第五十五條 在備案審查中,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性審核機構不予備案,并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合法性審核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的;
(二)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四)制定程序違法,并對實體內容的合法性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履行備案審查職能的合法性審核機構。
第十二章 監 督
第五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承擔備案審查職責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申請人提交書面審查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五十八條 審查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有效聯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二)建議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文號以及建議審查的具體內容;
(三)建議審查的理由、依據;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五)審查申請的日期。
第五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屬于本備案審查機構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入向有權受理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且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審查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處理期限。
除前款規定外,審查申請自備案審查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
起即為受理。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議審查的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二)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已經依法向其他有審查權的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的;
(三)備案審查機構就同一內容的審查申請已經作出處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行政復議決定文書對審查申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經作出認定的;
(五)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構受理審查申請后,應當通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作出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配合備案審查機構做好相關審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構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制定機關當面說明情況,也可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邀請專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協助審查。
第六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建議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通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三)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六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備案審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六十五條 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制定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并自行糾正,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和備案審查機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機構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給予通報,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程序制定、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不按規定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
(三)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山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博政發〔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