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簡明問答:《博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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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11F/2024-5496446 | 文號: | 無文號 |
| 發文日期: | 2024-12-13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司法局 |
2024年12月12日,博山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設立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解讀如下。
問:《通告》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答:一是為打擊非法狩獵、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依據支撐,從源頭上預防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發生;二是為我區野生動物創造一個安全的棲息和繁衍環境,豐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問:我區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有哪些?
答: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較常見的包括鸮(貓頭鷹)、雀鷹、紅隼、畫眉、百靈、鷯哥等。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較常見的包括蒙古兔(草兔)、環頸雉(野雞)、刺猬、黃鼬、豬獾、狗獾、中華蟾蜍、喜鵲、家燕、斑鳩、杜鵑、戴勝、白鷺、綠鷺、暗綠繡眼鳥、斑嘴鴨、綠頭鴨、小??等。
問:我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職責分工是什么?
答: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根據我區實際,博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我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博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我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問:違反《通告》有關規定將承擔什么責任?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