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3批次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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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34492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08-11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3批次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淄博市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區3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淄博翰林食府有限公司提供使用的自消毒小碗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產品:自消毒小碗
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行政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認定情況:當事人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對餐具清洗消毒的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博市監當罰[2025]359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對其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自查,自消毒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超標可能是因為對餐具進行清洗時沖洗時間短造成的。已責令當事人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二、博山霖瓏記油條店提供使用的自消毒小碗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產品:自消毒小碗
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大腸菌群
(二)行政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認定情況:當事人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和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對餐具清洗消毒的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博市監當罰[2025]369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對其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自查,自消毒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和大腸菌群超標可能是因為對餐具進行清洗時沖洗時間短、消毒溫度不足造成的。已責令當事人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三、博山區新鮮鮮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不合格產品:辣椒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行政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認定情況:當事人經營的辣椒經抽樣檢測噻蟲胺項目不合格,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博市監不罰[2025]29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鑒于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相關資質、進貨票據、合格證明等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對其依法免予處罰。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對博山區新鮮鮮蔬菜水果超市抽檢不合格辣椒的上游供貨商潘洪明的核查處置情況
經調查取證,該批次不合格辣椒是博山區新鮮鮮蔬菜水果超市從掩的批發市場食品攤點潘洪明處購進,潘洪明未能提供出該批次不合格辣椒的進貨查驗材料,無法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局對潘洪明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特此公告。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