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魯民〔2018〕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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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18-5303541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18-09-30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魯民〔2018〕85號
各市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兜底脫貧攻堅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救急難”機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會救助體系中起著拾遺補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近年來,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魯民〔2014〕2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4〕47號文件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魯政發〔2015〕5號)要求,全省全面建立實施了臨時救助制度,較好地化解了城鄉居民臨時性、突發性、緊迫性生活困難,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解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區還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時效性不強、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發揮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各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對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群眾實施臨時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有效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堅持托底保障、及時高效、制度銜接、資源統籌、公開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對象明確、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積極發揮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應急保障作用,筑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細化對象范圍和類別。臨時救助對象包括本地戶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范圍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二)優化審核審批程序。各地要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優化規范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切實增強臨時救助的可及性、時效性、公正性。
1.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批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2.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程序。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對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員、特困供養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要全面落實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審批的規定,委托鄉鎮(街道)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3000元/戶、次,具體額度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確定。
(三)科學制定救助標準。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根據城鄉統籌的原則,救助標準可與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市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標準制定的指導和統籌,推動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臨時救助標準。
1.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對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各地可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12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學救助標準不低于4000元。有條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2.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對于符合急難型對象條件、困難程度較輕的,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及時給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臨時救助。對于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
3.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對于因各種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由縣級民政部門牽頭制定綜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標準,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部門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后執行。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一般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三種方式給予救助。注重綜合施救。各地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臨時救助的三種方式,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制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要為有需求的救助對象及時提供“轉介服務”,使臨時救助與相關制度、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物質幫扶與救助服務密切銜接,形成救助合力。注重精準救助。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分方式救助,提高救助精準度;可通過直接發放現金或實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時效性。注重陽光救助。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緊急情況下,直接發放現金或實物時,必須完善資金或實物發放手續,建立工作臺賬,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防止出現暗箱操作等問題。
(五)加強與慈善救助的銜接。各地要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形成資源統籌、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機制。加強資金銜接。各級慈善總會要通過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重點投向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領域,科學規劃、設立救助項目,承接經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切實發揮救急解難的作用,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積極探索財政資金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臺,形成救助合力。加強信息銜接。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省社會救助綜合管理平臺臨時救助模塊應用,實現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環節在社會救助綜合管理平臺全部留痕。統籌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實現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信息對接平臺,使救助對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資源、慈善救助項目、社會愛心捐贈、群眾志愿服務形成無縫對接。加強引導扶持。各地要通過政府委托、協商、獎勵、補貼等方式,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廣泛動員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完善和落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將家計調查、基層社會救助協理、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等救助服務交由社會力量承擔,提高臨時救助專業化水平。
三、深化“救急難”工作機制建設
(一)建立健全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依托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落實好村(居)社會救助協理員、駐村(社區)干部、社區網格員等的主體責任,開展經常性走訪活動,了解、收集困難群眾信息,及時發現、報告居民急難事項,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難”快速響應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開通社會救助熱線,實現窗口受理與熱線受理相結合,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報告急難情況渠道。要運用“互聯網+”思維進一步做好“救急難”工作,通過微信群、QQ群、APP等新方式,實現網上的信息發布、急難信息主動發現和救助申請受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難問題協調機制。要依托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對重大急難個案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制定綜合救助方案,充分發揮部門協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進資源統籌,提升綜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眾各類重大急難問題,切實兜住民生底線,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
(四)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窗口建設,統一窗口標識,固定工作崗位,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分辦轉辦流程,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服務規范,方便困難群眾查找、辨識和求助,推動實現困難群眾社會救助申請“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推動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深入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要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資金保障。各級財政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推動在縣(市、區)或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不斷提高救助水平。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督促檢查,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和容錯糾錯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
本意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