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特困供養對象認定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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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162P/2024-5322276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4-01-01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民政局 |
摘自《淄博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淄民〔2022〕5號)
第四條 凡具有淄博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第六條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基金、理財、債權等金融資產,機動車(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地產,開辦或者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其他財產。
第八條 以下情況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
(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
(二)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含商品房、集體產權房),或者申請特困之前1年內以及享受特困期間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房產的;申請特困之前1年內或者享受特困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三)擁有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的;
(四)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足以影響對其特困人員身份認定的;
(五)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第九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十條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同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辦理條件的,可按照個人意愿優先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第十一條 特困人員合法的私有財產和土地承包經營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其以放棄以上權利作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條件。